市民王某应聘到泰州一家康养中心工作,最后,在康养中心一天班没上,单位却还要对他进行赔偿,这是怎么回事呢?今天,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当时,王某应聘到一家康养中心消化内镜岗位,康养中心告知王某,等通知再上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王某被康养中心安排至南京参加为期两个多月的学习培训。
培训通知载明:学员培训期间的往返交通及住所费用按规定回派出单位报销;学员派出单位要确保学员参加培训期间的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保障学院合理待遇等。
培训期间,康养中心以单位名义为王某出具了请假单两份,王某为参加培训产生的住宿费用垫付了3078元。培训结束后,康养中心又安排王某去其他单位进修学习。在此期间内,王某从未在康养中心上过班,康养中心也没有向王某发放过劳动报酬,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王某有事均会向康养中心请假或者报告进修学习情况;王某的医师执业也登记在某康养中心名下。
等到学习培训结束,王某回到康养中心准备上班时,却被告知单位不需要这个岗位的人了,王某也不用来上班了。王某多次索要培训垫付的费用及工资,康养中心辩称双方之间并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王某参加培训、进修是为其个人提高技能,且王某也没有为康养中心提供过任何劳动,双方也从未有对劳动期限、工资标准、考勤等劳动关系核心要素的约定,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相应款项。此后,王某将康养中心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康养中心安排王某参加培训、进修,王某向康养中心请假、汇报学习情况,均反映出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王某参加培训、进修、均视同提供劳动,而且王某无论是到南京培训,还是到其他的单位,都是接受康养公司的安排跟指派。王某和康养中心之间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还是属于康养中心员工。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康养中心给付王某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