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单位都会给员工定绩效指标,也就是大家常说的KPI,完成之后员工往往可以拿到绩效奖金。林某在南京的一家电梯销售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完成了年度KPI后不久,林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便以单位制度变更为由,不给他发绩效奖金了,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今天,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林某入职了一家知名电梯销售公司,签了7年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提成和年度目标奖金。提成和目标奖金一般在农历新年前发放。2021年10月25日,林某因个人原因从电梯公司正式离职,此前他已圆满完成了公司上一年度内要求的绩效指标,按照销售奖金政策,是可以领取提成和年度目标奖金的。但同年9月份,公司新修改的《员工手册》增加了条款,明确奖金发放日,在册的员工才能取得奖金,离职的不再发放。因此,公司拒绝给林某发放2021年的提成和年度奖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郑朝明介绍,“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单位有权利对销售奖金包括年度目标奖进行规定,但是还是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双方签订协议的时候,并没有明确离职是否发放奖金的情况下,在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单位也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的情况下,不能用后修改的规章制度来否定劳动者已经完成工作领取奖金的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电梯销售公司向林某支付提成11万多元和年度目标奖金5万多元。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郑朝明介绍,“一般奖金都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里面来进行规定的,如果单位有这个年终奖的规定,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护单位的规章制度,从劳动法的角度,这些规章制度也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单位如果没有单位做到一视同仁,有的员工发有的员工不发,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