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姐在美丽花园小区(化名)已经居住了十余年。一天,她骑电瓶车回家时,看到一辆汽车从小区东门机动车道进入,便试图跟随前面的汽车从机动车通行区进入小区,不巧刚好被正在下降的道闸杆砸伤,后送至医院治疗。张大姐认为,自己此次受伤,小区物业未尽到相关义务,存在过错,应予以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大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12月14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典型案例。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就出入小区的车辆和行人进行了分流,并在小区门口的道闸杆上张贴了相关警示标语,张大姐擅自驾驶非机动车从机动车道进入,她的受伤是自身过错导致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东门分进出两车道,仅限机动车通行,一车一杆,行人和非机动车从大门旁的小门进出。从机动车通行道通行的车辆,车牌已录入物业管理系统的,装置识别后道闸杆自动抬起;未录入物业管理系统的,道闸杆由人工抬起;无论自动还是人工,道闸杆抬起后均自动降落。道闸杆上明确注明“一车一杆 请勿跟车 非机动车禁止行驶”的警示标语。监控显示,当日9时25分55秒,前车通过,道闸杆开始下降。在此过程中,张大姐驾驶非机动车未减速跟随前车进入,于9时25分57秒被道闸杆砸到。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车分流是小区内安全的必要保证。张大姐作为已经在该小区居住十余年的住户,理应知晓小区门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流的规定。在明知进出小区有分道通行的情况下,张大姐仍然驾驶电动车从机动车道通行,违反了该规定。张大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机动车道通行的危险性,但其仍未予谨慎驾驶,其跟车行为系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自行承担受伤后果。
同时,小区物业的服务管理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不能对其课以过重责任。小区物业已在该小区大门设置分道通行,道闸杆上亦设有相应警示标志;张大姐未减速跟车进入小区,从道闸杆自动下降到砸到张大姐的时间太短,物业人员无法在2秒内判断张大姐会违反分道行驶的规定,并手动操作道闸杆抬起,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与注意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大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大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人身损害案,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认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管理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不能对其课以过重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已根据通行管理服务需要,设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的路径,并设置明显标识。此举既实现了小区有序出入,更保障着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人身安全。本案原告在出入小区时跟车擅闯机动车道闸,最终被砸受伤,事故的发生是由其不遵守人车分流规定所致,应由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我们日常出行,无论是驾车还是步行,都要遵守交通规则,遵守公共秩序,增强规则意识,仔细观察路况,听从交警指挥,配合相关部门的管理,文明通行。祝愿我们每个人,都能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惠法轩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