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盐城盐都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为了对抗法院执行,二人居然虚构房屋租赁合同,伪造租金支付流水,上演一出虚假诉讼的“闹剧”。这种严重违背诚信、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两名被告人因犯虚假诉讼罪双双获刑,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丁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80万元,用于购买某商业用房,并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丁某向陈某借款500万元,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
因被告人丁某外债较多,担心将来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与丁某合谋,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房产“出租”给马某,租期15年,并约定马某于2012年5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15年的房租300万元。2012年4月底、5月初,丁某、马某二人以“闭环转账”的方式伪造了马某支付租金300万元的银行交易流水。
后因丁某无力偿还借款,法院对丁某的上述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马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房屋已经出租给马某用于经营,要求法院停止执行,并向法院提交了二人事先签订的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和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丁某对马某的诉讼请求及证据均予以认可,法院经审查作出中止执行的执行裁定。
后丁某迫于法院强制执行压力,主动到法院坦白其与马某串通一气,签订虚假租赁合同、伪造租金流水对抗法院执行的事实,并愿意将房产主动交由法院执行。但马某利欲熏心,仍然拒不承认虚构租赁关系的事实,并拒绝将房屋腾空交付执行。法院执行部门认为丁、马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马某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虚假诉讼罪。鉴于丁某自首并认罪认罚,马某未如实交代且拒不认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不服,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张咪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