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诚信诉讼 被罚款四万元!

2021年03月15日 15:55:59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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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记者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常州市中院作出今年首个处罚决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有关案件基本事实证据的当事人李某根罚款40000元。

  尹某、李某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李某根向尹某供货。2016年12月6日,尹某向李某根出具《货款欠条》,其上载明:“截止12月6日共欠李某根货款98995元。”就前述欠款如何偿付,双方于当日又签署《委托合同》一份,其上载明:“经尹某本人同意,委托甲公司代付尹某货款98995元;如果甲公司付完尹某货款,其余货款由尹某本人支付货主李某根货款。”之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2月15日、2017年5月31日向李某根付款20157元、17025元、6380元,合计43562元。李某根于2020年5月18日向一审法院邮寄本案诉状等,起诉请求判令尹某支付货款98995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该邮件。

  经查,李某根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仅向一审法院提交前述《货款欠条》等证据,未提交前述《委托合同》、甲公司三次付款的证据材料。李某根不仅未在一审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上述证据,在尹某提出其起诉已经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一审法官在庭审中询问有无新证据的情况下,李某根仍未提及、提交前述《委托合同》、甲公司三次付款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李某根起诉已经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判决驳回其前述诉讼请求。

  李某根提起上诉,但在其上诉状上仅提及《委托合同》与2017年5月31日的一笔较小金额的付款,并附《委托合同》及相应的付款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诉请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在二审向其送达举证通知明确要求其提交甲公司对尹某货款是否付完及支付情况后,才再向二审法庭提交另外两笔付款证据材料。

  此外,在二审法官询问李某根为何在一审中未提交上述证据时,其竟然声称“(一审)法官突然跟我打电话让来开庭,我也没有想这么多,就直接到法院去了”。

  二审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根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但《委托合同》及甲公司三次付款证据关涉本案基本事实,故应予以采纳,否则本案的裁判结果将有失基本的公平正义。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尹某给付李某根5万余元欠款及相应利息。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根罚款40000元。

  法官说法:李某根在一审中不仅在举证期内没有提交全部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庭审中法官询问有无新证据时仍不提交全部证据;提起上诉时又只提交部分证据,且系甲公司付款金额最小的一笔,在收到二审举证通知后才提供全部证据,且企图将逾期提交证据的责任推诿于一审法官。李某根上述在一、二审中的诉讼行为,不仅可能损害尹某的经济利益,意欲通过司法裁判获取不当利益,更将大概率导致法官判决的错误,使得法官判决不具有稳定性,侵蚀司法公信力,不当耗费司法成本,显属情节严重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二审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另行作出罚款决定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诚信诉讼,告诫当事人不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另一方面,也是从维护司法权威,规范诉讼秩序,避免不当消耗司法资源的角度考量。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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