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标排放还想抵扣技改费用?法院:垃圾焚烧公司赔偿579万!

2020年09月24日 21:09:34 | 作者:康健 高涵 江苏新闻广播/查多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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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9月24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江苏大吉大气污染案”二审在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开庭审理。

  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公司)是盐城市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约1200吨。由于大吉公司建厂较早、工艺技术趋于落后,大气污染物排放始终未能达到国家新标准要求。去年1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以大吉公司为被告,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大吉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和补充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共579余万,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大吉公司停产技改和搬迁费用,能否用于抵扣其应予赔偿的生态修复费用”是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之一。记者了解到,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大吉公司开展焚烧炉技改工作并经验收达标。2019年5月20日,大吉公司全面停产,开始将涉案项目迁至新址,于同年7月29日完成调试投运,各项排放指标均已达标。

  实际上,以“技改费用抵扣赔偿”在江苏已有先例,在“江苏泰州1.6亿环保公益诉讼案”中,二审法院在判决常隆公司等6家企业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多元外,还加判若这些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技术改造,其投入费用可在各自40%的环境修复费用中抵扣,既严惩企业污染行为,又兼顾企业发展的正常需求,那么本案是否可以类比“江苏泰州1.6亿环保公益诉讼案”呢?

  二审经审理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区别:

  第一,在适用技改抵扣裁判执行方式的案件中,造成污染的是被告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企业的法律义务是将其出售或者交付给有合法处置资质的主体。本案造成大气污染的是大吉公司焚烧垃圾后的废气排放,大吉公司的法律义务就是符合标准的排放。

  第二,在适用技改抵扣裁判执行方式的案件中,抵扣条件是被告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实现循环利用。循环利用并不是法律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而大吉公司合规排放的义务,是不可违反的法定义务。

  第三,技改抵扣的裁判执行方式是基于特定时期迅速降低长江水体环境总风险的考量,这与本案所面对的情形并不相同。

  因此,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我们社会中担负垃圾焚烧、垃圾处理的企业,对整个社会的环境治理关系非常重大,应当对我们社会公众尽更大的社会责任。”江苏高院环境资源法庭庭长、审判长刘建功表示,经过考虑再三,维持一审判决,也正因为如此,他强调,要落实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环境,要对这样肩负重大环境责任的企业,有更高的要求。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康健 高涵 江苏新闻广播/查多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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