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被拍卖,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按照法律规定,应依法为其保留唯一住房租金,供其和家人租房使用。
那么在执行中,作为继承遗产的未成年子女,能否保留适当遗产份额,作为未成年人生活教育费用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6月6日)发布的一起案例,或许能告诉你答案。
张某与某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万元,张某妻子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以张某及其妻子名下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三个月后,张某意外死亡,借款无法及时偿还,该贷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张某妻子对张某所欠款项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的女儿(7岁)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贷款公司有权以抵押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张某妻子及女儿未按期履行义务,该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拍卖抵押房屋。
在此种情况下,能否保留适当遗产份额作为张某女儿的生活教育费用呢?
法官说法:
一、不为张某女儿保留生活教育费用?
这一观点的理由:法院处置的是抵押房产,变价款应当优先偿还债务,如果有剩余才能考虑遗产继承事宜。张某虽然已经去世,张某妻子尚在,抚养教育子女是母亲应尽的义务,不能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应为张某女儿保留生活教育费用?
这一观点的理由:在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之前,应依法保护每名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及受教育的权利,这也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予以剥夺,应当为张某女儿保留生活及教育费用。
三、执行法官意见:
张某女儿自幼丧父,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不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讲,都应保护其基本的生活和教育。因此应当支持在拍卖款中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份额。法院依法作出分配方案后,经依法释明,各债权人均无异议。
在很多人的心中,执行都是“利剑”般的存在,面对被执行人,各种执行措施统统都上!
其实,还有一个词叫做“崇法善执”。如何在努力实现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一直是法院执行所追求的目标。
本案中,张某女儿虽然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考虑到其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在拍卖款中为其额外保留生活及教育费用,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执行方案也得到了申请人的认可,大家一致认为,孩子是无辜的,应该给她更多的温暖和爱,让其开启一段更好的人生。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秦俊华 编辑/韩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