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不超过工资12%,南京企业年金5月走起

2019年04月17日 13:50:11 | 作者:浦沫瀚 通讯员/高启航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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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天(4月17号)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第二支柱。记者了解到,南京早在2008年就开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目前,已有282家单位相继建立了企业年金。此次办法下发,也意味着南京正式实施企业年金。

  《办法》规定了实施的范围和对象。对于参加企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这三个条件也是企业年金政策要求。

  缴费水平方面,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12%”。

  至于大家关心的如何提取企业年金,也有相应的规定:领取年金的三个条件,领取方须符合其中之一——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死亡 。

  职工领取企业年金的形式则比较灵活。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从企业年金的本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也可将企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出国(境)定居的,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余额可以继承。

  举个例子,假设:企业缴费为员工工资的5%,个人缴费为4%,员工工资每年增长5%,企业年金年均投资收益率5%,领取方式设定为分15年、每月领取,情况如下:

  此外,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对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举措,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所以这次《办法》中也规定了企业缴费归属期限。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这样规定,兼顾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既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又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年金是可以接续转移的,也就是说,某员工原单位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如果跳槽,新单位也建立年金,那么年金可以转到新单位;如果新单位没有建立年金,那么该员工此前缴纳的年金仍然留存,退休后依然可以领取。

  据统计,截至2018年末,全省已有2835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职工账户数53.27万人,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398.79亿元。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浦沫瀚 通讯员/高启航 编辑/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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