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睢宁县市民戴先生向我们反映,自己和睢宁县拆迁办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注明房号的一套79.98平米安置房,被开发商给卖掉了,戴先生从2017年底至今一直在和睢宁县拆迁办以及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却始终没有得到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
据了解,戴先生这套79.98平米的安置房为睢宁县恒隆广场1号楼4单元1114室,当时拆迁办和戴先生签订了安置协议书,帮戴先生以优惠房价每平米4500元的价格购买来作为安置房。
8月27号,记者来到睢宁县房屋征收办,征收办主任王勇表示,与戴先生的协议是2016年6月4日签的,但房子可能在2015年就卖了。也就是说在与安置户签订安置协议之前,拆迁办没有与开发商进行及时的沟通对接,王勇告诉记者,当时只是和开发商进行了“口头协议”。
在戴先生看来,既然协议签订了,也注明了房号,那么开放商就有责任让自己拿到这套房子,现在房子被卖了,拆迁办应该和开发商对接。
对此,睢宁拆迁办表示,现在正在就换一套96平米的房子和戴先生进行沟通,但是超出79.98平米的部分,要由戴先生承担。当记者问到是拆迁办违约,为什么要戴先生承担超出面积时,王勇拿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指着一条条款说:“你注意,实际面积在上房时以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这不存在差太多,而是我们给你大了不是更好吗?我们现在给你签,别说是79.98的,就是给你签100的,到时还得以测绘为准,就是给你签60的,也还得以测绘为准。”
目前,拆迁办与当事人戴先生再次协商,睢宁县房屋征收办主任王勇称,如果当事人坚持认为是拆迁办存在过失,而不愿意以优惠上房价4500元每平米来补差价,那么拆迁办只能用诉讼的手段,起诉开发商,“追回”已经卖出去的1114室。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王文欢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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