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非标电动四轮车被扣!车主怒告销售商胜诉将获购车款

2018年01月21日 09:18:00 | 作者:李芙蓉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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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非标电动三、四轮车违规上道路行驶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现象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虽然交警部门严格执法,查扣了大量非标三、四轮电动车,但仍有部分群众听信销售商的不实宣传,购买此类车辆并上路。盐城一位市民在非标四轮车被交警查扣之后,将销售商告上了法庭。

  近日,盐城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销售商退换群众购车款。非标电动四轮车上路被查扣 购买者起诉销售商获赔偿2017年3月5日,瞿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希望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时,因未随车携带相关证件被盐城市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依法扣留。

  经询问调查得知,该车是瞿某于2016年7月10日在盐城市开发区的一个电动三四轮车销售门市以33000元的价格向销售商陈某购买。

  随后,交警五大队民警委托检测企业对案涉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车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既然属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就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盐城交警五大队民警向多次到大队索要车辆的瞿某解释道。瞿某称销售商陈某曾经帮助他买过一份保险,可是当民警拿过保单时,发现保单上却写着此车辆的类型为“非机动车”,民警告知瞿某此车辆如果发生事故,警方将会对车辆进行鉴定,如鉴定结果为机动车,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保单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瞿某经过与民警多次的沟通教育,认识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缺乏,但他认为在签订购车合同时销售商陈某丝毫未提及该车属于机动车,欺骗了自己,所以多次找到陈某,要求其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但陈某一再拒绝,于是瞿某一纸诉状将陈某起诉至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法院认定检测机构对于该车的检测结果可作为交警部门采取行政措施的依据,而且根据厂方合格证表明该车是厂家参照已有的其他相关机动车国家标准生产,属于“机动车”范畴。在瞿某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方面,法院认定陈某明知出售给瞿某的电动四轮车目前尚没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能登记上牌,不能上道路行驶,但没有重点提示购买者瞿某该车不能道路上行驶,否则会因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等违法行为被

  交警部门查扣,陈某作为经营者,过于看重将案涉车辆出售盈利,而未完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未完全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所以,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陈某已经构成了违约。

  2017年12月30日,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购买者瞿某与销售商陈某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鉴于瞿某已经实际使用该车一段时间,判决销售商陈某将原购车款的85%,即28050元退还给瞿某,同时瞿某将车辆退还给陈某。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安全隐患大!无正规手续、是交通安全之大患。

  目前,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多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系数低,车辆配件质量低劣,售后服务缺乏,车辆外壳轻薄,车骨架随意拼接,发生交通事故极易给车内人员造成严重的伤害,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无规矩意识、是交通秩序之大患。

  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因其自身体积较大,对本来容量有限的城市交通带来了巨大压力。非标电动四轮车驾驶者多属“无证驾驶”,没有经过正规驾驶培训,不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在行驶过程中经常出现闯红灯、占道行驶、随意掉头、逆向行驶、乱停乱放、随意横穿机动车道、违法载货载客等违法行为。

  在农村人员聚集的地方还有人用老年代步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做黑出租生意,严重影响交通秩序、扰乱客运市场管理秩序。无强制保险、是社会稳定之大患。

  目前,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大多不能上牌、不能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的赔偿只能是驾驶人自己承担,事实上很多驾驶人无力赔偿或者不履行赔偿义务,给受害人带来巨大伤害。一起很普通的交通事故很可能在很长时间内得不到处理,导致群众矛盾纠纷不断,影响社会稳定。

  交警部门提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我国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制度,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车,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登记上牌。现在所谓的非标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等均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在《公告》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因此,群众在购买车辆前要详细了解能否登记上牌,不要听信销售商的宣传,盲目购买、驾驶未列入《公告》的各类电动三轮、四轮车。

  2. 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格查处无牌无证的非标三、四轮电动车违法上路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对初次查获的非标电动四轮车,一般坚持引导劝解、说服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对不听劝阻,一律扣留车辆,进行机动车鉴定,对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按照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处以200元罚款;对无证驾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驾驶改装、拼装“老年代步车”的,根据鉴定结果,属机动车的予以收缴、报废车辆;对于利用非标电动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的,一律移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3.非标电动三、四轮车销售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出售时明确告知消费者此类车辆不能上道路行驶。如商家未完全尽到风险告知的义务,则构成违约。

  因欺瞒购买此类车辆或涉及事故的当事人可对此类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李芙蓉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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