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江苏省物价局公布了新修出台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办法》细化了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其中包括:公办园保教费上浮幅度由20%提高到30%,较大幅度调整民办园的收费管理等等。
据了解,现行《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是2012年制定的。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江苏省物价局已于2017年底前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重新修订出台了《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将自2018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江苏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处长刘璐介绍,对比以往原规定,修改后的《办法》重点对五大内容做了修改。细化明确了幼儿园收费项目修订后的《办法》总则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幼儿园收费项目作了明确规定和详细说明,其中第三条明确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收费项目由省级统一管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即市、县)管理。
幼儿园除可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根据幼儿园发展实际,在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中增设了校车费。划分了公办幼儿园收费定价权限 在“公办幼儿园收费”章节,第十三条明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我省分类等级为省优质幼儿园、市优质幼儿园、合格园3个等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第十四条对公办幼儿园为0-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不再明确上浮金额,具体收费标准由地方进行核定。适度调整公办园收费标准 此次对幼儿园收费政策的调整,考虑到各类集体办园的实际困难,《办法》第十三条对教办园以外的公办园在收费政策上给予了支持,这类公办园保教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从2012年规定的最高20%进一步提升到最高不超过30%。
同时,过去的收费标准对这一类无财政拨款的幼儿园没有明确框定范围,此次明确为两种,一种是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办幼儿园;另一种是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较大程度调整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 修订后的《办法》将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明确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进行了约束规范。
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对在园幼儿仍然按照入园合同约定的办法收费。退费方法更加细化 《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按月计退方式,从有利于维护家长权益的角度调整了幼儿园保教费退费标准,从现有的最高可退一半提高到可退80%。新增并明确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孙茂强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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