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一退休教师猥亵儿童、强奸被判刑

2017年12月12日 17:22:00 | 作者:苟连静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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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幼女拜在耄耋之年的老教师门下学习,本以为可以得到经验丰富的指导,不料幼女却遭受性侵。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猥亵儿童、强奸案件,发人深省。 累累前科的“退休教师”家中招生,今年83岁的徐某某是一名退休教师,曾因犯奸淫幼女罪分别于198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7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近年来,徐某某独居在某小区一套商品房里,他在自己家中做钢琴家教,有多名孩童师从徐某某进行一对一学习。2017年寒假期间,徐某某要求加课延长教学时间,期间可以提供午餐,孩子可以早上到下午再接走。有家长开车将孩子送到小区后,因为忙于工作,就让孩子自行上楼,家长并不全程陪同。徐某某对孩子们态度很温和,经常搂抱、亲吻孩子们。孩子觉得这是老师喜欢自己的表现,从不反抗。

  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2月10日间,徐某某利用自己做家教之机,先后4次对女童甲(9岁)实施猥亵、2次对女童乙(9岁)实施猥亵。每次猥亵后,徐某某都会带孩子去逛南禅寺,买孩子喜欢的文具和食物,并要求孩子承诺不告诉家长。后家长发现孩子有异样而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岁,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触犯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但对其奸淫幼女行为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纠正。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强奸的故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是强奸未遂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既遂,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找家教要严格挑选有资质的机构合议庭审判长、梁溪法院少年庭庭长沈莉波认为,这起案件反映出来,有些家长对于私人家庭教师的背景缺乏了解,放任孩子长时间与异性教师独处,对孩子的性教育缺失等方面都为孩子最终受到性侵埋下隐患。在这起案件中,孩子平常就经常与老师有亲亲、搂搂、抱抱等亲昵行为,还误认为这些行为是“爷爷喜欢我”的表现,对老师言听计从,在老师央求不要将事情告知家长时,也都一一应允。另一方面,家长又有所疏忽,这才造成了孩子多次受到性侵。

  法官提醒,防人之心不可无,家长在为孩子挑选补习老师时,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培训机构,尽量做到全程陪同。要加强对孩子的性教育,让孩子懂得保护自己,遇到事情要及时告诉家长。家长要密切关注孩子的身心,遇到异常要提高警惕,遭遇非法侵害时要诉诸法律,将坏人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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