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京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定啦!

2017年10月12日 00:59:00 | 作者:彭迪帆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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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1日,南京市人社局发布通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的分类,调整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实行统一分类,包括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及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人员,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婴幼儿以及在宁全日制高等、中等专科院校、技校等在校学生。

  对参加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人员的缴费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缴费标准为105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650元/人·年;其他居民缴费标准为105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8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570元/人·年;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720元/人·年:大学生缴费标准为690元/人·年。

  而参加原新农合人员的缴费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其他居民缴费标准为105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31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740元/人·年;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26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740元/人·年。

  《通知》还要求对按相关规定认定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特困职工家庭子女、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等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助。

  对原新农合参保人员中经转诊到所在区以外的原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由原1200元降低为1000元。部分区原执行标准低于1000元的,2018年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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