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青年田某吸毒两天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引发赔偿诉讼,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主张免赔。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请求,由田某赔偿受害者交强险以外的各项损失。
2016年6月,田某因吸食毒品被民警查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两天后,田某驾驶其父亲的小轿车外出,在市内某路段与驾驶摩托车的涂某发生碰撞,致涂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检测发现田某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呈阳性。涂某住院治疗50天后,针对已经发生的30余万元医疗费起诉田某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法庭上,保险公司援引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港闸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该车车主即田某的父亲投保时,已经就上述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且吸毒后驾驶车辆与酒后驾驶一样,都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故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田某虽然是在吸食毒品两天后驾驶车辆,但事故时其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符合免责条款关于毒驾的约定情形。最终判决田某在交强险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外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现已产生的医疗费损失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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