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在场 南京执行法官人性化执法

2017年05月01日 19:38:00 | 作者:秦研 南院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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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一起执行活动中,南京秦淮法院民事执行局原计划采取搜查措施并依法决定拘留,但考虑到当事人未成年子女(上初中)在场,如采取搜查、拘留等措施,可能会影响当事人在孩子心中的形象,执行人员同时警告,如当事人执迷不悟拒不配合执行,法院将依法立即拍卖房产。

  2017年4月20日晚,秦淮法院民事执行局组织夜间执行活动,其中一组7名干警奔赴溧水经济开发区某住宅小区,找到了被执行人骆某,对一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仍不履行义务的老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原系同一部队的战友,借款时骆某是石某妻子,石某转业后向王某借款35万元做生易,到期后未能偿还。2014年12月,法院判决石某、骆某立即偿还借款35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石某、骆某并未按判决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后石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承诺每月还款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但石某仅按协议偿还了10000元,之后再未还款,申请人王某多次联系未果,无奈于近日再次申请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之一的骆某“理直气壮”地向执行法官提出了诸多问题,执行法官一一耐心释明。

  一、钱是石某借的,为什么要我还?理由:案件诉讼时,其已与石某离婚,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钱且用于家庭生活的,根据法律规定就应当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便在诉讼或时执行时双方已离婚,也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故你应当履行判决义务。”

  二、我没有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为什么要执行我? 理由:执行和解协议是石某签字的,所以对她没有约束力。 法官:判决认定是双方共同偿还借款,执行中一方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只要按协议履行,就视为本案履行完毕,现在石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依法按原判决恢复执行,不是恢复执行和解协议,所以虽然你未签和解协议,不影响恢复执行原判决。

  三、房子是我父母帮助买的,现在我自己带小孩居住,仅一套住房,法院不能执行。法官:“房子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房子登记在你名下,就是你的财产,如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应依法强制拍卖房产还债,仅有一套住房的,如拍卖得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法院会保留5-8年的租金给被执行人,没有一套住房不能执行拍卖之说。

  四、我与石某已离婚,应当划分债务份额。” 法官:“共同债务是双方都要对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区分份额是两被执行人内部的事,即只要判决义务没有完全履行,执行法院可以向任何一方或双方执行全部欠款。”

  被执行人骆某起初持不信任不配合的态度,与法官坐下来详细交谈之后,骆某慢慢接受并认同了自己所应承担的判决义务。骆某认识到了对抗法律、对抗法院执行的严重性,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当场书写承诺书,保证于一个月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愿意主动搬出并将房产交给法院拍卖。执行法官在此提醒已为人父母的被执行人,要在孩子面前树立文明、守法、健康清新的形象,不要以身试法,给孩子的幼小又纯净的心灵带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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