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他们审结的一起因为安装监控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该案的原被告还是一对亲兄弟。
王某俩兄弟家是邻居,前段时间,王某在自己家门口的外墙上安装了四个监控摄像头,一个摄像头是照到了弟弟家厕所位置,有两个摄像头是照射到朝北弟弟家的大门位置,还有一个是旋转的摄像头,可以通过手机软件进行调控, 可以朝着北面 也可以朝着南面。弟弟发现后,觉得侵犯了自己的隐私,要求哥哥拆除,但遭到了拒绝。因为哥哥不愿意拆除摄像头,弟弟就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调查了解到,兄弟俩的矛盾积怨已久,之前就因为赡养老人以及宅基地等问题打过官司。因为哥哥觉得两家关系不好,如果发生了纠纷,他需要取证,然后这个摄像头拍摄的视频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弟弟家觉得我们家坐在自己家屋子里 ,都能看到那个摄像头的红外线 就是侵犯了我的隐私了。”法官介绍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本案中,哥哥家安装的摄像头虽然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但其行为不应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安装的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存储视频功能,已对弟弟家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限时妨碍,客观上对弟弟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哥哥家安装的4个摄像头拍摄的范围覆盖到了弟弟家的住所门口,厕所以及与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可以随时记录弟弟家中人员出行的情况,包括他的出行规律,访客等情况,这个与弟弟家的私人习惯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直接关联,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哥哥家在十日内拆除安装在自己家外墙上四个摄像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