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涉及加装电梯规划许可、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文保单位修缮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
其中有一起关于加装电梯的案例。魏某和张某系某小区9幢2单元的1楼业主,第三人杨某系9幢2单元的7楼业主。在杨某的牵头下,9幢2单元部分业主同意在该单元加装电梯。2021年7月,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第三人杨某等业主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杨某等人在该幢楼2单元加装电梯。
2022年8月,魏某、张某得知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该市政府驳回复议请求。后魏某、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行政复议决定。南京江北新区法院通过审查在案证据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到案涉纠纷已长达两年之久,魏某、张某与第三人杨某等邻居的矛盾因各种因素不断激化。
至该案审理时,相关民事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第三人杨某表示其已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一审民事案件中胜诉,故拒绝调解,纠纷化解难度较大。
案件审理中,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主动查明纠纷起因,分析案件实质争议系魏某、张某和第三人杨某之间的邻里纠纷,建议规资局、街道办与法院协同化解案件纠纷。
调解过程中,南京江北新区法院积极了解各方当事人实际需求,剖析矛盾化解的难点,及时调整纠纷化解方法。最终在法院及规资局、街道办的共同努力下,魏某、张某与邻居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了合理的补偿金额以及加装、使用电梯的细节。后魏某、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案涉行政争议及关联民事争议得到实质化解。部分行政争议案件背后涉及民事纠纷,实质化解纠纷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合理路径,亦是避免“一案结多案生”、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应有举措。
本案中,南京江北新区法院通过分析案件成因,发现矛盾实质上系邻里纠纷,并以此为切入点,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通过多方参与、多元调处,协同将案涉争议“一揽子”予以解决,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化解了多年的邻里纠纷,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后续,加装电梯工作顺利开展。
另外一起,维护“外嫁女”的案例也受到了关注。赵某、施某甲系母子关系,原籍均在南通市某村(现为某管委会辖区范围)。赵某与施某曾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等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在赵某与施某同居期间,施某户申请建房,施某户的建房人口不包含赵某、施某甲。
2012年2月,某管委会就赵某原籍所在地块发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搬迁,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出嫁但户口未迁出的妇女不作为安置对象。某管委会未将赵某、施某甲作为安置对象。赵某、施某甲多次申请某管委会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但未得到解决,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管委会对其核定135平方米安置面积。
由于案件涉及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及当地规范性文件适用,某管委会分管城建、拆迁的副主任出庭应诉。南通中院与某管委会的应诉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村民是否出嫁作为安置对象标准,赵某、施某甲在施某户并未享受建房待遇,如赵某、施某甲在原籍仍无法享受补偿安置待遇,将导致赵某、施某甲居无定所,某管委会应当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应诉负责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妥善化解。考虑到赵某、施某甲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核定135平方米安置面积”,如果仅满足于履行核定职责,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赵某、施某甲的居住难题。
在应诉负责人积极协调下,某管委会工作人员提供了辖区内《安置房源清单》,承办法官也先后几次到赵某、施某甲所在乡镇实地化解,会同应诉负责人与赵某、施某甲面对面商谈化解方案,寻找其满意、合适的安置房源。最终,赵某、施某甲根据应当享受的安置面积直接选择两处安置房源,后向南通中院申请撤回起诉,至此,历经十余年的征拆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苏法轩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