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把公司注销,意图逃避欠债。今天,记者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8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债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乙公司按期支付欠款。此后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却未按约履行清偿义务。
2020年2月1日,乙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次日,乙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通知公司债权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同年5月,乙公司完成后续注销手续。
甲公司以乙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致使其权益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会计钱某、公司股东孙某和李某共同向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乙公司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赵某、钱某并没有书面通知甲公司。另外,注销公司并非逃避清偿债务的手段。公司清算时,公司股东孙某、李某未履行清算义务,对清算组成员编制的清算报告未依法审核,造成甲公司债权无法实现,应承担赔偿责任。
(《零距离》记者/路辉 通讯员/杨洁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