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的银行卡转借他人,小心构成犯罪!

2023年12月21日 08:53:33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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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d28fafa8de4cd28ce10bb14fa1b07c 47411754 2023-12-21 08:53:33 /a/20231221/a1d28fafa8de4cd28ce10bb14fa1b07c.shtml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严重侵蚀了社会诚信和法治秩序,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12月21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电信诈骗案件的

  认识,提升人民群众反诈、防诈意识,近日,镇江润州法院现从审理的电信诈骗案件中精选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大家妥善保护好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捂紧自己的“钱袋子”,同时也警示大家远离电信诈骗,切勿因一时大意或贪图小利,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2023年2月,被告人韩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办理贷款,仍与他人商定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走流水”。后被告人韩某通过提供本人名下手机卡、人脸识别登录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银行卡绑定至对方手机,后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接收转移资金。经查证,被告人韩某出借的银行卡出借期间单向流水共计179.86万元,其中包括被害人陈某、戴某等人被电信诈骗资金共计47.15万元,被告人韩某未获利。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韩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为加强电信网络诈骗源头治理,国家严厉打击涉银行卡、电话卡犯罪。对于提供银行卡给犯罪份子走账,但并未获利的被告人,依然以涉嫌犯罪进行打击。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均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行为之一,获利与否不影响犯罪的认定。本案中,韩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其银行卡,即便未获利,但仍留下了刑事案底。可见,勿要随意出借、售卖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谨防沦为他人的犯罪“帮凶”。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润法轩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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