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商品房遭遇虚假宣传 该如何维权?

2023年12月21日 08:53:39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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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1日,记者获悉,日前,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广告宣传与实际交房不一致的案件,此时业主应当如何维权?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张某、彭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房屋。张某、彭某购买房屋时,某开发商明确告知一楼包含院子,并且某开发商通过网络发布了大量的售房广告,广告中均陈述一楼包含院子,且当时一楼房屋的售房价格远远高于同栋其他楼层房屋的价格。但某开发商并未向原告交付具有合法规划审批手续的院子,后经张某、彭某从其他业主处知晓某开发商系虚假宣传,这导致两人产生了房屋的差价损失、贷款利息损失。张某、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开发商赔偿房屋折价损失及利息。

  同时,该小区多名业主在市12345平台投诉举报称,某开发商承诺购买一楼送院子,交房后却没有送院子,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执法人员在连云港城建档案馆调取了该小区总平面图,证实该小区不存在院子,一楼所谓院子实际上是公用绿化用地,张某、彭某无法独占使用,并对某开发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某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与同单元其他楼层未带院子房屋相比,除院子以外,地理位置相同,并无证据表明还有其他因素显著影响房屋价格。因此,某开发商承诺送院子并因此以高于同单元其他楼层的价格向张某、彭某销售案涉房屋,但实际未向张某、彭某交付院子,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亦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赔偿张某、彭某房屋差价损失。最终判决:某开发商赔偿张某、彭某房屋差价损失。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邀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邀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某开发商在宣传广告中明确表明案涉房屋带院子,该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且直接对房屋价格存在重大影响,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一楼房屋带院子”的约定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应当依约履行。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海法轩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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