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实践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矛盾,当矛盾不可调和时,承租人直接强行搬离是否就意味着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呢?12月20日,记者获悉,近期,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6年12月20日,周某在陈某处承租了一间商铺,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书》,约定租期自2017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0日,租金为每年六万元,保证金为一万元,物业管理费为每年4000余元。
2022年,周某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房租。周某与陈某协商提前退租,但陈某并未同意。2022年6月1日,周某将商铺钥匙放在了门口的小花盆下搬离了商铺。
陈某在多次要求周某继续履行租约未果后,以周某拖欠房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接除租赁合同,周某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至实际返还商铺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30日为六万余元。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陈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周某未按约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其未经陈某同意,单方搬离商铺的行为构成违约,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周某搬离房屋的时间不能认定为合同解除时间,陈某无需退还保证金一万元。
同时,考虑到陈某作为守约方在得知周某已无继续履约可能性的情况下,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故认定周某收到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2年8月16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周某所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书》于2022年8月16日解除,周某应向陈某支付欠付租金、物业费等共计三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经常会有误区,认为搬离了房屋即代表着解除租约,无需再支付租金。事实上,未经交接单方面搬离房屋的行为并不产生解除租约的效力,在合同确认解除前,承租人仍需继续支付租金。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提前解除,但终止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赔偿。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一方违约等法定情形时提前终止合同的,终止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当发生房屋租赁争议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应积极协商,主动沟通,破解僵局,努力达成一致意见后最大限度降低损失,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昆法轩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