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15日),无锡中院公布了一起案例,被告人张某曾是某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充电站运维主管,担任主管期间,他掌握了充电桩的初始密码。后张某离职,成为一名网约车司机。
在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期间,他多次在该公司旗下位于江苏省江阴市、无锡市、苏州市、南通市、泰州市等地的充电站内,使用其掌握的初始密码,启动充电桩免费为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充电,共计逃费472次,直至在江阴的一次“偷电”过程中,被老板发现异常而报警。据统计,张某盗窃电量达11000余度,造成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11611元(其中包含电价7200元)。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1700元,并取得谅解。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兴起,我国的充电基础设施也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充电技术快速提升,标准体系逐步完备,产业生态稳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充电基础设施的完善,事关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智能化建设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本案的发生,暴露出充电设备在运行管理中还存在漏洞,需要强化制度建设、法治教育等,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