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家日常工作中,不少工作内容都在微信中进行对接,包括非上班时间,也会在微信中进行工作的对接安排,网友们把这部分的工作称为“隐形加班”。那么,这部分的工作量能算加班吗?今天(12月14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么一起案件。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陈文军介绍,“周五周六安排他们在晚上11点半,要在公司微信群进行打卡,汇报今天一天酒店的入住情况等,员工被辞退后,就要求单位给加班工资”。
2021年5月份,王某入职了一家全国连锁酒店,被分配到镇江一家店做店长。2022年4月份,酒店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被辞退后,认为在职期间,酒店长时间要求加班,尤其是双休日深夜都要在微信中打卡,应当支付加班费。酒店则辩称,不是单位统一安排加班的,要在系统里申请延时并被批准后才能认定为加班,如果没有批准则认为是自愿滞留在单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陈文军介绍,”区域经理要求店长11点半,在微信群里打卡,谁没打卡要进行通报批评,原告也称这属于隐形加班,看起来没经过申请,但是是单位要求的。我们也考虑到,时间上要求晚上11点半,而且还有深度加工,要进行统计等,付出了实质性的劳动,有工作量”。
法院综合考虑了工作的内容、时长等,判决单位要补发王某在职期间加班费2万多元。法官也表示,下班后在微信中沟通工作不能一概而论,都算加班,简单的转发文件等不在加班范围;而另外一种付出了实质性的劳动,有工作量的将酌情考虑为加班。同时也提醒广大企业,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加班后应按时支付相应报酬。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陈文军介绍,“对于加班法律上有规定,节假日加班和延时加班,必须要给付加班工资的,不能调休的,双休加班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支付三倍工资”。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