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将车辆送修,却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未能取回车辆,维修公司不敢擅自处理,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支付修理费和保管费。12月5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修理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并判决车主向维修公司支付修理费和保管费,维修公司有权对留置车辆的拍卖款优先受偿。
2022年8月11日,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车辆送至某维修公司维修。某维修公司对车辆损坏的前保险杠、车灯进行维修,对全车做漆,并对车辆进行了保养维护。经双方确认,车辆修理和保养费共计5230元,工期约10天。2022年8月19日,某维修公司告知蒋某车辆维修完毕,可以过来取车。蒋某回复其在外地,等回来以后取车,但此后一直未取车。2022年8月29日至2023年5月12日期间,某维修公司多次询问提车事宜,蒋某均未取车,某维修公司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蒋某将车辆交给某维修公司维修,某维修公司对损坏的车辆部件进行了维修和更换,双方系修理合同关系。某维修公司已履行车辆维修和保养义务,蒋某应向某维修公司支付维修保养费5230元。
蒋某经多次催要,均未支付车辆维修保养费,某维修公司有权留置已合法占有的车辆。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车辆保管费系修理店停放车辆产生的合理费用,某维修公司维修车辆后多次通知取车,蒋某均未在合理时间内取回车辆,故应向某维修公司支付合理的停车保管费。法院根据案涉车辆类型、保管场地、同地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等因素,判决蒋某自2022年8月30日起开始按照10元/天标准支付停车保管费,某维修公司在维修保养费5230元和停车保管费范围内有权对留置车辆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涉车辆目前正在依法拍卖中。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设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具有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对留置财产变价以清偿债务的双重功能。
本案中,若允许蒋某在未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将车辆取走,债权人某维修公司后续可能会无法维权或维权成本过高。因此,在债权未受清偿前,法律赋予债权人留置权,以间接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留置权是法律例外地允许私力救济的情形,可以抑制债务人违约的道德风险,让债权人避免繁琐的司法程序和不必要的诉讼支出,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债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给债务人合理的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在合理期内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实现留置权。双方可以协议实现留置权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南法轩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