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老太与丈夫共育有一子三女,辛苦操劳半生,本想安度晚年,不料儿子因病去世,不久丈夫也离世,安老太便在乡下独居,需要时由三个女儿前来照料。一晃九年过去,安老太已87岁,身体每况愈下,已无法自理,每月一千余元的收入已无法满足其当前生活、护理、就医等需要,而三个女儿也都六七十岁,身体不佳,无力照料。最让安老太挂心的是唯一的孙子小林,小林在父亲死后继承了父亲全部遗产,后安老太多次联系小林,希望其履行赡养义务,小林均未回应。故安老太将小林和三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四人按比例承担其医疗费,每月另支付8000元赡养费,并定期进行探望。11月3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例。
一审审理中,三个女儿均表示愿意继续赡养安老太,但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护理,而老人当前护理、医疗等花费较大,三人无力负担全部费用。
孙子小林表示自己因在外地工作,无法亲自护理,但愿意探望,如三位姑姑确无力赡养,也愿意每月支付几百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安老太当前已无劳动能力,生活也无法自理,根据其当前实际需要,结合三个女儿经济情况和各方赡养意愿,判决安老太的三个女儿及小林各承担其医疗费的四分之一,此外每人每月另支付安老太1200元,并按每季度不低于一次的频率探望。
小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无负担能力。安老太闻此更为激动,提出当初自己和丈夫为了孙子而放弃继承儿子遗产,现小林对此只字不提,故要求调查放弃继承的公证材料及小林当前名下房产情况。
二审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安老太始终重视探望问题,可见内心深处对于小林的感情。而小林也表态愿意探望祖母,亦说明双方并未交恶。考虑到只有化解双方矛盾才能消除之后探望的潜在障碍,否则即使负气探望,慰藉不成,反而添堵。为此法官与小林一方多次沟通,了解到小林其实与安老太并无实质矛盾,而是受大家庭中婆媳、姑嫂间矛盾影响,这次被起诉也让其觉得“丢脸”,诉讼中带有赌气情绪。经反复沟通,小林表示基本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细节见面商谈。
小林这边工作做通后,本以为矛盾化解,未曾想又起风波。三个姑姑提出因小林提起上诉,安老太二审中又多支出几千元律师费,应由小林承担。
法官将三个姑姑的意见向小林律师转达后,律师表示就算小林直接撤回上诉,按一审判决履行也不包括安老太二审律师费,恐难以调解。案件一时又陷入僵局。
考虑到安老太晚年心愿,法官再次联系小林,让其多想想从小到大的祖孙情,考虑安老太当前的困难,希望小林珍惜彼此的亲情。小林最终同意,各方达成和解后小林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不久后小林带上营养品探望安老太,看到牵挂多年的孙子,安老太满眼笑意,小林也按约定当场支付了相关费用。
半年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回访,双方均表示小林按期支付费用,安老太未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庭教育和庭后调解,一场针锋相对的赡养纠纷终让当事人重拾亲情,回归和谐。
法官说法
在什么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呢?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需要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以工作谋生,或者虽然可以工作但不足以谋生。生活困难是指现有财产不足以维持其生活。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经济收入或来源,可以负担自身生活所需,就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无力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其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这里的“子女”不限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也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所有子女。如本案中安老太虽然儿子去世,但还有三个女儿,如果三个女儿有赡养能力,则不能要求孙子赡养。但如果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扶养,有利于发扬尊老爱幼美德,则应当鼓励。
三是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抚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常法轩 李梅琼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