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记者获悉,陈某由某信息技术公司招聘入职,2020年7月起,劳动者陈某被安排在苏州某商超配送站从事全职配送员工作,信息技术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信息技术公司与某企业管理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包括陈某在内的全体配送员的工资均由信息技术公司统计后先支付给企业管理公司,再由企业管理公司向劳动者发放工资。陈某在某次配送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但信息技术公司和企业管理公司均不认可与陈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奈之下,陈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案件最终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陈某由信息技术公司招用,虽然陈某的工资系某企业管理公司发放,但工资发放前陈某需通过信息技术公司的企业界面上传提交资料。结合平台经营资源要素可拆解重组情形及实际劳动用工方试图通过转换工资发放主体等途径规避劳动法的用工主体责任的现实考量,信息技术公司才是涉案新就业形态用工领域虚幻面纱下的实际劳动用工方。陈某所从事的配送业务是信息技术公司的主营业务,其提供的劳动已有机嵌入信息技术公司的组织体系,双方之间存在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与信息技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传统用工领域中,工资发放一方通常即用人单位。本案系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应秉持穿透式审判思维,根据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探知案件真实和确定劳动关系双方。审判实践中,要立足劳动关系本质特征,揭开报酬实际发放者的“面纱”,探寻“面纱”背后真正的劳动用工方,对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的用工关系依法予以保护,有效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吴法轩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