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10月16日上午8时左右,正在文昌东路曙光岗执勤的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发现路口的东南角非机动车道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快速向路口驶来,驾驶人没有戴头盔,民警遂上前进行劝导,拦下后一看,发现骑行者竟是一名学生。
民警忙拉着他到旁边询问起来,见到民警的询问,该学生流下了眼泪,告诉民警他是某学校六年级的学生,今天因为起床晚了,错过了校车,家里又没有人送他,所以就骑了其母亲的电动自行车去上学。
看见这名学生畏惧的样子,民警连忙安慰他,让他不要害怕,随后询问了学生的姓名、年龄和家庭住址,得知其刚满12周岁,民警告诫他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自行车,很不安全。
为了确保孩子的安全,让孩子尽快赶到学校上课。民警快速安排了一辆警车,将孩子送到了五公里外的学校,交到了班主任手上,并通知他的母亲到执勤岗点领取了电动车。
为了让孩子的家长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更好地落实监护人的责任,当日下午,民警会同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双都社区网格员到孩子妈妈的暂住地,将交通违法告知函和交通安全宣传信送到孩子妈妈的手上,告知了孩子骑电动自行车上学的事情,要求孩子家长要加强对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引导孩子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孩子妈妈承认了错误,现场签订了承诺书,保证教育引导好孩子,不让孩子再骑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在此,交警部门再次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广大家长要加强对孩子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和管理。
(《零距离》记者/冯珂 通讯员/祝隽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