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10日),记者获悉,最近,常州的李女士委托宋某运输一批生猪到外地,结果在运输过程中,部分生猪死亡。事后,李女士将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金霞介绍:“运输途中,有20头生猪出现了死亡,到达目的地之后,他们随即对死亡的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事后,李女士将承运人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刘金霞:“承运人在运输途中也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对于生猪进行了两次冲水降温,但是到了目的地之后,仍然出现了死亡现象,并没有对生猪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所以说,对死亡原因没有一个权威的结论。”
《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金霞认为:“本案的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已经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对生猪进行了两次冲水降温,而且生猪死亡后并未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另外本案运输过程中,也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不存在因外力撞击导致生猪死亡的这种因素,所以法院认定,原告无证据证明,生猪死亡是被告造成。”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