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一起参与赌博,本想借钱给好兄弟翻本,却没想到“久赌必输”那借出去这钱能要回来吗?9月19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例。

赵某和李某同住一村,年龄相仿自幼相熟,平日里有什么活动总是共同参与。一年前,赵某偶尔结识了一些赌博人员并小试手气玩了几把,几次不劳而获的快感让其感觉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带着“有福同享”的想法,赵某将好兄弟李某也带进了赌场,很快二人便一同沉湎其中。赌博期间,赵某因“手气”不好,在赌博现场多次向李某借款累计数万元;本着“亲兄弟明算账”的想法,赵某在2023年年初经结算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因赵某一直无法偿还借款,李某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赵某认可债务,但因赌博已经负债累累,表示无力清偿。双方对涉案债务是在赌场现场出借的事实陈述一致,均未感觉有任何不妥之处。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另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返还案涉款项的法律后果,是否返还案涉款项,取决于出借人出借款项的违法性。如果在赌博现场出借款项供他人用于赌博,该款项属于赌资,其出借行为亦具有违法性,对于违法债务依法不应保护。
案件承办法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的诉请作出了驳回判决,同时告知,将对二人涉嫌赌博的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因李某系在赌博现场向赵某多次出借资金用于赌博形成,且自身亦参与现场赌博,李某在自身参赌且明知赵某赌博的情况下仍出借,从客观上说,该出借行为既扩大了借款人的赌博规模又变相延长了赌博时间;从主观上说,参赌人员明知借款用于赌博仍借款的主观心态与公序良俗相违背。对此类出借的赌资,如果给予司法保护,将助长赌博恶习,也与司法目的与价值相悖。
赌博行为在我国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赌场无“常胜将军”,十赌十诈、十赌十输的悲剧和教训在古往今来无数涉赌人员身上上演,深陷赌博者轻则妻离子散,惨则家破人亡。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可能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和拘留相应处罚措施,涉及赌资依法应予以收缴,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科以刑罚。同时,在民事纠纷领域,对于案涉这种不光自己赌博,还在赌桌上向他人借钱的行为亦以无效民事行为论处。简言之,这种账算得再清楚,法律也不保护!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罗晓亮 耿亚中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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