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26日),记者从连云港赣榆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因饮用药酒导致死亡的案件。最终,配酒的和带酒的两名当事人分别被判承担60%和10%的赔偿责任。
霍某某无医师执业资格,却凭经验为张某某配制了药酒。一天,张某某将药酒带至工地,与两名工友共同饮用。饮酒后,三人均出现浑身发麻、呕吐的症状,另外两名张姓工友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二人系乌头碱中毒身亡,而张某某携带的药酒药方中含有生草乌和生川乌两味药材,都有乌头碱成分。两名工友的家属将霍某某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赣榆法院经审理认为,霍某某在没有取得中医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张某某开具中药方并出售中草药,其开具的药方中含有剧毒乌头碱成分,未将该情况告知张某某,亦未告知过量饮用可能致死的情况,霍某某对两男子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以60%为宜。
张某某对其携带的药酒未能妥善保管,对两工友饮用药酒的行为未能予以有效劝阻,存在一定的过错。因其不知情药酒中含有乌头碱成分,且自身系第一次饮用该药酒,张某某对两工友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两名工友明知是药酒仍随意饮用,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自制药酒的人在未确保自己所泡制药酒无危害的情况下,将药酒提供给他人饮用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购买药酒的人将为自己配制的药酒提供给他人饮用的行为亦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明知是药酒且该药酒并非是为自己配制,饮用后造成自身伤亡的,自身也存在相应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李陆军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