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中介人未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委托人陷于错误认知进行交易,最终导致交易目的落空,是谁之责?今天(5月11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9年10月,A公司中标B公司发包的某商业广场的塔楼内精装修工程。后C公司找到中介徐某,欲承接该精装修工程。经徐某介绍,C公司与A公司于2020年8月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将案涉项目转包。然而,2020年9月,B公司便与A公司解除双方施工合同,C公司未能如愿进场施工。后C公司将中介徐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中介费。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从形式上看C公司与A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在前,但B公司与A公司在次月即正式解除合同,且从C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在此之前B公司与A公司已经在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徐某作为居间人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详实可靠的信息。因徐某未尽到义务,造成C公司损失,应当认定徐某在居间过程中存在过错,其收取的报酬应当退还给C公司。考虑徐某在中介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支出,法院最终酌定扣除5万元中介费,剩余中介费由徐某退还C公司。
在商事领域,尤其是某些重大交易事项当中,中介人是否掌握了完备的交易信息,是否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对委托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因此,应当就中介人是否尽到合理的调查义务作严格要求。首先,商事领域的中介机构往往打着专业机构的旗号、收取高额的佣金,其付出应当与其回报对等。其次,中介合同往往是中介人提供的反复多次使用的格式合同,如果不要求其履行一定合理的调查义务,中介人难免会利用自己优势地位,降低对自己的义务要求。最后,作为委托人本就是因为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信息才基于信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交易,其难以知晓中介人是否已尽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为在商事领域彻底贯彻如实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交易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义务,以期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栖法轩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