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需要有借条,如果是熟人之间不打借条,这个借款关系怎么来认定呢?今天(5月1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么一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亲戚,李某从事白酒批发销售业务。张某向秦淮法院诉称,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李某向张某借款,分10笔合计借款43万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分5次向张某转账16万元,用于清偿利息。李某至今还欠张某本金43万元和利息16万元未清偿,张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辩称,李某从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而是张某向李某借钱。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李某借给张某共计56万元,张某分10笔还款本息合计43万元。通过双方转账时间和金额可以看出,李某转账给张某在前,张某还款在后,所以是李某向张某出借款项。张某举证的借款,实际上是张某向李某的还款。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原、被告存在多笔相互转账。原告向被告转账合计63万元,被告向原告转账合计56万元。转账记录显示,双方的转账基本上是李某先向张某转账,当日或者隔一段时间后张某再向李某转账。张某在诉状中称李某向其转账是偿还利息,又在庭审中称李某向其转账是李某向案外人王某出借款项,李某通过张某出借给王某。但在双方与王某相关债务的生效判决中,并未提及本案的转账。
张某向李某转账合计63万元,张某主张转账系借款,但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某抗辩转账系张某偿还之前借款及支付购酒款,李某确实从事白酒批发销售业务,且李某提供转账记录显示基本上是李某先向张某转账,然后张某才向李某转账。李某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张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未能进一步举证,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秦淮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并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最直接、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若发生借贷行为,应注意留存借贷证据,最好通过借条等书面形式予以确定,款项支付尽量采取转账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索中宝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