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门是内开还是外开,有没有影响,会不会对购房人造成一种损失,今天,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业主在拿房之后发现,原本说好的外开门变成了内开门。

2019年中,小琳决定购买人生中第一套房子,看了很多个楼盘后,她终于选定了昆山某花园小区一套80多平的房屋。然而前段时间,她满怀期待收房时,却发现自己家的入户门从“外开”变成了“内开”,从“拉开房门”到“推开房门”,自己当初设想的入户玄关装修方案全都“泡汤”了。

小琳回想当初参观同户型样板房时,入户门就是外开,而且购房协议中的房屋平面图上入户门也是外开。小琳测量了入户门的宽度,向内开后以此为半径的四分之一圆面积均不可摆放任何物品,实际使用受限,按照每平方米2.3万元房价计算,自己损失的金额超1.6万元。与小区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后,小琳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被告开发商辩称,小琳所购房屋的开门方向从最初的设计、施工至竣工交付自始至终均为内开,对应户型的样板房入户门也是内开,小琳对此应是明确知晓的,购房协议的平面图附图中入户门开启方向标示错误,属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同时,入户门作为进入住宅的唯一通道,无论开门方向如何,附近都不能堆放物品或另作他用,“外开”变“内开”并不会导致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减少,即便因此导致使用受限,也不会造成以门宽为半径的四分之一圆全部功能丧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交付的房屋入户门为内开,与购房协议中附图明显不符,其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协议中虽未就入户门朝向产生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入户门内开必然对门内空间使用产生一定影响,主要体现在使门转动所涉房内区域使用功能弱化。鉴于相关损失金额难以精准计算,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酌情考虑使用功能受限与房屋面积完全不存在有所区别,认定原告损失为其主张金额的60%,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9832.17元。
(《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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