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了公证遗嘱之后遇到房屋拆迁,又再立遗嘱,这样的情况下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今天(3月28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遗产纠纷案。
陆某和老伴生前在苏州吴江有一处老宅,二人育有两儿两女。1991年,夫妻俩就老宅写过一份遗嘱,确定该房屋由二个儿子平分,注明寿终生效、绝不改动,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
结果,2001年老宅拆迁,老夫妻俩领取了拆迁款和一套拆迁安置房。陆某还将部分款项用于购买老两口的墓地。在2006年的时候,两个老人和四个子女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约定的就是两个老人生前的一切费用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摊,两个老人的财产包括房产,现金或者其他财物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重新立过遗嘱之后,老夫妻俩相继去世,结果,小儿子因为遗产分配问题将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告上法院。小儿子就认为公证遗嘱的效力更高,要按照第一份公证的遗嘱来主张分配案涉房产,由他占50%的份额,哥哥占50的份额,但两个女儿就抗辩说因为他们在2006年的时候重新签了协议,上面明确约定老人的财产是四个子女平分,并且他们认为两个儿子在老人生前对他们的照顾并不是太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夫妻俩最早立遗嘱表明将老宅留给二个儿子平分,但在其生前,老宅已拆迁,而且老人已处理了部分拆迁款项用于购买墓地,对于剩余拆迁利益,老夫妻虽未单独再立遗嘱,但根据2006年的协议表明其财产由四个子女平均继承,包括本案所涉拆迁利益也应按老人的真实意思予以分割。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遗嘱人在立遗嘱之后,可以变更遗嘱的内容,也可以通过之后的行为将之前的遗嘱内容进行变更。本案虽然第一份是公证遗嘱,但是他的特别之处在于他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标的物老宅已经拆迁了,拆迁之后他们的父母没有对拆迁安置房重新立一份遗嘱或者协议,明确说拆迁所获得房子也是由两个儿子平分。同时他们也对拆迁补偿款进行了使用,实质上相当于遗嘱人已经对他之前的公证遗嘱内容进行了变更。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安置房屋由四个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
(《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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