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17日),记者获悉,最近,常州一名男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官在审查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竟意外发现,丈夫悄悄将名下一辆车给偷偷卖了,到底怎么回事呢?
男子张某与妻子谢某结婚已有十年,双方育有两个孩子,前不久,张某以双方经常为了孩子吵架、夫妻感情破裂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和妻子离婚。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行政(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宗羽说:“在审理的过程中,我们肯定是要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问题进行查明的,在第一次庭前会议,男方自述他名下有一辆奥迪轿车的,并且称这辆车市值30万左右。”
然后在审理中,法院却意外发现:张某在庭前会议后至开庭前的期间内,在未得到女方的同意且未告知法院的情况下,擅自以低于庭前会议中其自认的价格将名下的奥迪车辆卖出。
宗羽说:“经过我们前往车管所调查,确实是有这笔交易的,最终我们法院认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未经女方同意,也没有向我们法庭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处理财产的行为,涉及到转移隐匿财产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宗羽说:“所以我们在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具体的处理就是男方少分,女方多分。”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