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容失色?求美者诉请三倍赔偿

2023年03月15日 17:51:45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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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走进美容院追求“我要更美”的人越来越多,但他们往往对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概念分不清楚。一些不具备医疗美容服务资质的经营者,抓住消费者急切变美的心理,虚假宣传,混淆概念,借生活美容之名推销医疗美容服务,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医疗管理秩序。今天(3月15日),记者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爱美的刘女士,一直十分注重自己的容貌和身材管理,经常光顾“美颜”美容院。2020年年初,刘女士看到该美容院推出一则广告,称“店长亲自操刀,激光祛斑效果可达七八成,期待遇见更美的你”,她心动不已,立即下单。先后接受了两次激光祛斑服务,花了4540元,静待“全新”的自己。然而,刘女士等来的却是脸部红肿,还多出一块一块的斑,被医院诊断为炎症后色素沉着过度,很可能与激光祛斑操作不当和能量过高有关。

  美容不成,反毁容。刘女士十分气愤,第一时间找到“美颜”美容院进行理论,才得知此前该美容院为自己进行的“激光祛斑”属于医疗美容项目,需要相关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资质。但是,“美颜”美容院并没有取得该资质,更离谱的是,为自己亲自操刀的“店长”也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花容失色”的刘女士认为自己被骗了,要求美容院退费并进行三倍赔偿,但美容院仅退还了刘女士服务费4540元,拒不赔偿。刘女士一纸诉状将“美颜”美容院告到法院,请求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刘女士从被告“美颜”美容院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形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刘女士的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被告“美颜”美容院实施的“激光祛斑”属于医疗美容范畴,经营者应当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者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但被告故意隐瞒了其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事实,致使原告误以为被告能够合法提供激光祛斑服务,与其建立了合同关系。应认定被告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建立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致使原告因错误认识而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法院应当支持,遂判决被告“美颜”美容院赔偿原告刘女士13620元。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认定无证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者应承担三倍赔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官提醒,求美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时,要确认该机构是否已经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一栏中是否已经注明有医疗美容科目,主诊医师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让美丽蜕变之路更加安全、健康。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鼓法轩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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