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住,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物业费呢?今天(1月11日),记者从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

家住南京江宁区的老王购买的商品房长期空置。老王认为,自己没有实际享受到物业服务,因此一直拖欠物业费总计近8000元。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便起诉至法院。
南京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雨青介绍:“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缴纳相应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江小开 编辑/赵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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