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出售实名认证电子签署牟利 “代办”“黑客”合伙骗过人脸识别后双双获刑

2022年12月01日 14:33:18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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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2月1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案例。一团伙为了转卖他人建筑业实名认证电子签署以牟利,通过技术手段骗过人脸识别后取得“实名认证”后出售,非法获利。日前,经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苏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各并处罚金八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因建筑企业承包工程需要工程师、建造师、技工等人员资质,为便于企业申报资质,一些省级主管部门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设置了个人数字实名证书申请功能,需要申请人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并进行人脸识别才可以取得实名证书电子签署。个人将实名认证后的电子签署提供给建筑公司,来满足企业承接相关项目的要求。

  徐某某原系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员工,2020年8月,其了解到上述情况后,便动了花钱找“黑客”通过技术手段“绕”过人脸识别程序进行认证再转卖电子签署的歪心思。徐某某通过网络找到被告人苏某某等人,将他人身份信息提供给苏某某等人。苏某某等人为了骗过人脸识别系统的实名认证,通过将照片制作成3D人脸视频,购买微信号以他人名义在某微信公众号注册身份信息过程中,使用“视频切换器”“XX视频”等技术手段,用事先制作好的3D人脸视频替换应实时由摄像头获取的人脸认证视频内容,从而骗过人脸实名认证环节,完成认证。再由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出售完成的“实名认证”给相关公司,进而分取非法利益。

  公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徐某某、吴某某等8人移送至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该案提起公诉,近日,法院采纳了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全部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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