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邻居之间闹了矛盾,上了法庭,不仅给自己添堵,更伤了彼此间的和气。起因是,公摊面积怎么用,谁说了算。今天(12月1日),记者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无锡市新吴区法院江溪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邻里之间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帮助一对“置气”的邻居恢复了和气。
邻居占用公共区域还拒不改正 无奈之下他提起诉讼
小杨和小李是邻居,都居住在无锡市新吴区一小区的某栋20楼,该层有四户人家,小杨是2003室的业主,小李是2004室的业主,双方相邻。小杨购买了这套房屋后一直对外出租,去年租客退租后,小杨将房屋收回自用。收回后,小杨才发现自家门前本属于公共区域的外延露台被小李占为己有。小李将露台处的公共窗户、护栏拆除,自行安装了防盗门,改造成了自家的储藏室用于堆放个人物品。
针对小李的做法,小杨认为外延露台属于公共区域,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小李未经得全体业主的同意私自占用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外延露台处安装的窗户本身具备通风和采光的功能,现在小李将窗户改成密闭的防盗门也严重影响了楼道内的通风和采光。
为此,小杨要求小李拆除防盗门、恢复原状,但小李以自己有权使用为由拒绝了小杨。见自行协商无果,小杨便先后联系小区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不曾想在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劝阻、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况下,小李仍态度强硬,坚决不肯拆除。无奈,小杨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现场说“法”促成解决 举一反三解决更多类似问题
收到法院传票后,小李还是认为小杨就是多管闲事,故意针对自己。小李说,自己多年前从原房东处购买了这套房子,购房时房东告诉自己外延露台是开发商赠送的,自己有权使用,正是考虑到这个因素,最终才选择购买了这套房子。现在自己花了钱安装了防盗门、铺设了地板,也使用了多年,从来没有人告诉过自己不可以使用,而且整栋楼不止自己一家使用外延露台,为什么只有自己需要拆除呢?
为了了解案件情况,也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法官助理陈莹主动来到该小区进行实地查看。通过查看,陈莹发现,小杨和小李所在的楼栋每层走廊处仅有一扇通风的窗户,而20层的一扇窗户已经被小李私自拆除安装了防盗门,防盗门安装后对楼道内的通风和采光确实造成了影响。另外,小李在外延露台处堆放的纸板、日用杂物不仅影响了卫生环境,也存在易引发火灾的安全隐患。
对此,陈莹当即告知小李,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开发商交付的外延露台本就属于公共区域,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现在其私自占用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楼道内的通风和采光,同时也侵害了小杨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小杨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
通过现场的释法说理,小李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在年底前拆除违章搭建,恢复原状,双方当场达成了调解。
陈莹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部分所有权包括建筑物的楼梯、走廊、公共露台、窗户等公用部分,业主应依其用途合理、正常使用,不得改变公用部分的设施和结构,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擅自改建、侵占公共通道等共有部分的,其他业主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显然,该案中,被告小李私自占用外延露台已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本案原告小杨作为业主有权要求小李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该案调解后,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表示,小区还存在较多的侵占公共空间情形,会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在小区进行示范性宣传,以督促其他存在违法行为的业主主动整改。
针对本案审理中反映出的业主占用公共区域的违法现象,在小区内层出不穷,物业公司制止无效,多次被投诉,就物业公司如何行使管理权,以及行政部门如何管理,法官还将会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针对其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书。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锡中轩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