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半年多公司认定是实习生 男子起诉公司拿到补偿金

2022年11月30日 13:30:09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257cb5dbdb69470d9e728c451f1a0558 44093123 2022-11-30 13:30:09 /a/20221130/257cb5dbdb69470d9e728c451f1a0558.shtml

  2020年12月25日,孙某到南京某公司工作,工作半年多却被公司说是“实习生”。离职后,他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今天,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案件。

  2021年3月15日,孙某与某公司签订《工作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孙某实习期间,自愿放弃员工保险,每月可领取1000元生活补助(其中900元为保险补贴,100元为餐补);孙某如中途放弃实习,需向某公司赔付实习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孙某学习期满,转正后需为某公司工作为期一年方可主动离职,否则需向某公司双倍赔付实习期产生的所有费用。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孙某领到的实发工资为1000元、2021年5月为1350元。孙某与某公司一致确认,孙某2021年6月的提成工资为4850元。2021年6月25日,孙某向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工资差额、2021年6月份工资等。

  孙某和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一般来说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本案中,某公司与孙某签订《工作协议书》,明确了期限、报酬,该情形不应视为实习。孙某所从事的劳动已经成为某公司的用工组成部分,孙某自2020年12月25日开始,与某公司员工完全一样的工作时间,需要接受加班等,其与其他员工在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上已经没有多大区别,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综上,双方之间应为劳动关系。鉴于《工作协议书》,孙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孙某入职后,某公司按照100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应予以补足。现孙某主张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且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孙某2021年6月提成工资为4850元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孙某在职期间,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孙某工资,孙某此后也以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在此情况下,某公司应当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孙某在某公司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因此经济补偿金额为3450.46元。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当支付孙某工资差额和提成,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应违背客观事实,用“实习”“临时工”等理由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在遇到权益受损时,应当主动保存证据,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秦法轩 编辑/玉洁) 

标签:正在获取...

来源:荔枝网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