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房屋装修时,为追求“独树一帜”、“独一无二”,“全屋定制”成为了一种潮流。今天,记者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无锡市民小张在“全屋定制”过程中,却遭遇了“李逵”变“李鬼”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家住无锡市惠山区的小张,准备给新买的房子装修,经多方比对,最终决定购买名为“梦天木门”的品牌全屋定制产品,并找到了该品牌在本地的经销商某门业经营部。小张挑选了木门、柜子、墙板等木制品的款式,与门业经营部签订《梦天木门品牌木制产品订购合同书》,约定定制品牌产品一批,货款共计19.6万元,如不是定制品牌原厂生产,10倍返还。合同后附《家具价目表》,载明了家具的型号、数量、材质、价格等,其中全屋柜子金额11.4万元。签订合同后,小张向门业经营部支付货款19.6万元。
收到货准备安装时,小张发现柜子的包装与定制品牌公司的包装有差异,产生了质疑,便联系定制品牌公司工作人员对柜子进行了鉴定,被告知该柜子并非定制品牌产品。小张认为,门业经营部以非定制品牌的柜子冒充该品牌产品销售给自己,存在欺诈行为,定制品牌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也存在过错,据此诉至惠山法院,要求门业经营部、定制品牌公司共同承担十倍赔偿,共计114万元。
门业经营部辩称,其不存在欺诈行为,小张购买产品时要求柜子为多层实木柜体,而定制品牌公司并不生产该种柜体,小张对此也明知,其要求十倍赔偿属恶意诉讼,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定制品牌公司辩称,其并非买卖合同相对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门业经营部签订的《梦天木门品牌木制产品订购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涉案合同,门业经营部应向小张提供定制品牌公司原厂生产的全部家具,但其中金额为11.4万元的柜子并非定制品牌公司原厂生产,故其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门业经营部抗辩称小张对涉案的家具并非定制品牌公司生产知情且同意,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故门业经营部应向小张返还上述家具款。同时,小张应向门业经营部返还上述家具,因纠纷由门业经营部违约所致,应由其自行上门拆除并取回。另外,涉案合同约定“如不是定制品牌原厂生产,10倍返还”,小张以该条款为依据,要求门业经营部进行十倍赔偿,该标准过高,结合其主观过错、违约行为以及所致损害后果,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上述木制家具金额的三倍。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门业经营部向小张返还货款11.4万元并赔偿损失34.2万元;小张向门业经营部返还涉案家具,由门业经营部自负运费取回。小张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