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刷脸”时代悄然来临。支付、考勤、门禁等场景变得更为智能,但人脸数据被采集和储存,也产生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今天(11月4日)江苏高院就发布了一起在买房看房的过程中被偷偷“刷走”人脸信息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购房人徐某在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苏州市姑苏区某售楼处看房。同年12月,徐某准备入手一套房屋,于是找到B中介公司,在其工作人员小言的带领下,又来到该售楼处看房。小言承诺,商品房销售成功后,可将开发商支付佣金的50%返还给徐某。
徐某便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而后,小言却告知徐某,售楼处查出徐某6月份曾到访过,按照某置业公司内部的规则,徐某算之前到访,认定为自然客户,不属于任何中介机构客户,因此无法与中介公司结算徐某认购房屋的销售佣金,徐某也无法获得返利,还将徐某当时到访售楼处的人脸抓拍截图发送给其确认。

徐某这才知晓某置业公司对其进行了人脸信息抓拍,并用于“判客”,于是起诉至苏州市姑苏区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赔偿损失并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为判别客户来源,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擅自在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收集、储存、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构成侵权,应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部分,系B中介公司业务员无法获得佣金致使承诺的返利无法兑现,因徐某确属时隔半年两次由不同中介机构带看房屋,开发商依据与中介机构约定判定徐某为自然客户,属于自主经营行为,故徐某所主张的中介机构佣金结算的条件并不必然成就,对其以可结算的按佣金50%返利作为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这一技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风险隐患。
在商事活动中,企业控制营销成本无可厚非,但手段方式应合理合法。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李尧 闫高阳 编辑/赵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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