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2022年09月26日 18:35:32 | 作者:丁凤云 刘正则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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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今天(9月26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在强化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营造创新生态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拟明确“建立政府首购首用制度”“设立省政府科技奖项”等,为进一步提升江苏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法律保障。

  据介绍,截至2021年,全省全社会研发投入占比2.95%,接近创新型国家和地区中等水平,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41.2件,居全国首位,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升至66.1%。但对照国家最新要求和各类科技创新主体需求,依然面临不少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省科技厅厅长王秦在作说明时表示,在基础研究方面,2021年,我省基础研究经费占科研经费比重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与创新型国家相比差距更大;在科教与产业深度融合方面,支撑产业升级的高能级平台还不够多,国家实验室近日才实现零的突破;在开放创新方面,以更加开放的思维推进科技人员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的办法还不够等。

  《条例(修订草案)》着重补短板。明确“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将原条例第二章修改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专章,提出新增建立与科技强省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稳定支持基础研究投入机制;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高等学校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

  “建立成果转化合作机制。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70%,不再区分省外与省内转化;建立政府首购首用制度,要求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王秦说。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为了进一步加大企业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主导权,《条例(修订草案)》对企业科技创新进行制度保障和支持,如支持企业牵头国家和本省的科技攻关任务,通过财政性资金资助、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科研开发和协同创新,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同时,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科研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享受人才政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享有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同等权利,鼓励设立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

  人才是科研工作的核心。《条例(修订草案)》从科技人员的培养、引进、使用、激励、评价、保障和尽职免责等方面予以规定,激发科技人才的活力。其中,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互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或离岗创新创业;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并建立尽职免责制度。“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项目管理部门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规定省政府设立科技奖项,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另外,新增“监督管理”的内容,要求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和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等。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刘正则 摄影/吴胜 曹伟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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