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修法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 对“路边摊”不再“一禁了之”

2022年09月26日 18:24:29 | 作者:丁凤云 刘正则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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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今天(9月26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对建筑物开门开窗、城市架空管线、井盖沟盖缺失移位、共享单车随意停放、经营摊点设置和露天烧烤管理等热点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并增加了垃圾分类内容,填补了江苏省垃圾分类工作在省级地方性法规中的立法空白。

  为促进县城、建制镇和集镇发展,进一步加快全省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条例(修订草案)》将城管范围进行了延伸,由原来的设市城市拓展为“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并将市容环卫责任人的责任进行了具体明确:“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占道、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非机动车,建筑立面整洁、店招标牌规范、附属设施完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落地(水域)垃圾、粪便、污水、污迹、积雪残冰”等。

  近年来,城市管理中出现了建筑物开门开窗、城市架空管线、井盖沟盖缺失移位、共享单车随意停放等新问题,《条例(修订草案)》 一一作出了规定。如“建(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以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原设计风貌、色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既有架空管线入地改造’,架空管线设置‘不得影响交通、居住以及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安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发现或者知道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等,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等。记者还注意到,针对城市摊点和露天烧烤问题,不再“一禁了之”。

  “按照以人为本、疏堵结合原则,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修车、缝补、配锁以及早餐、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省住建厅厅长周岚说。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在审查意见中提出,还需要对群众反映较大的噪音、油烟排放的治理,对影响道路交通、居民住宅日照的树木修理等补充增加相关制度规定。

  部分地区城管人员不规范执法、任性执法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反响较大。《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规范以及协管人员在从事辅助性事务时的禁止行为。如“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采用公开招录的方式配备协管人员”“协管人员不得恐吓、辱骂、殴打、滋扰行政相对人,不得采取违法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辅助性事务”等。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在审查意见中建议,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执法行为进行过程留痕。

  与此同时,《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关注环卫工人。周岚在作说明时说:“多年来,无论寒冬酷暑、雨雪风霜,广大环卫工人以自己的辛勤劳作,换取了城市干净整洁。《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障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设立环卫驿站等方式,为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提供休息、饮水等服务’。”

  另外,近年来频发的冰雪、台风等灾害性天气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市容环卫应急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市容环卫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设备储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结合江苏省工作实际,对垃圾分类标准、源头减量、设施配置、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填补了省级法规的空白。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刘正则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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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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