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29日)记者获悉,为全面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衔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两区一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进一步完善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和引领生态环境管理转型,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示范区执委会制订了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目前进入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据了解,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涉及鼓励事项、引导事项、禁止事项三大类30条。其中包括积极发展引领性绿色低碳经济、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性数字经济等,大力培育符合生态绿色导向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示范区建设项目和相关企业污染排放按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三统一”制度中所认定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并对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善县“量身打造”了鼓励发展定位。
在禁止事项中提出,禁止开展和建设损害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和项目。结构性生态空间内禁止对主导生态功能产生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
公众可访问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2/8/29/art_83843_10589518.html了解详细清单。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在9月29日前反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25-86266101,58527228
传 真:025-86266101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76号,邮编210036
电子邮箱:hpc@jshb.gov.cn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郑伟 陈超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