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借钱放贷、还将钱借出,可以追回吗?来看法院判例

2022年08月09日 19:01:54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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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曹手上有些闲钱,听说借钱给从事放贷的朋友小汤,可以获得高利息高回报,心动的小曹陆续借出300余万,可合同到期后小汤仍有大部分未归还,小曹该怎么办呢?8月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曹某与汤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曹某陆续出借款项给汤某,共计借款337万元。经催要未果,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汤某还款付息。

  在诉讼中,曹某明确其知晓汤某向其所借款项用于放贷,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计算;汤某也认可其向曹某借款是用于放贷,赚取利息。

  经查案件关联系统,自2017年以来,汤某在江苏法院作为原告涉民间借贷案件上百件,多件案件被认定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汤某被刑事裁判认定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且系首要分子,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本案中,汤某在全省法院作为原告涉民间借贷案件有约百件,多件案件被认定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客观上汤某也最终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汤某在诉讼中也自认是从事赚取利息的民间放贷行为。综合上述涉诉及自认情况,可以认定汤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其放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情形。

  对于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实际上相当于未经国家法律允许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对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带来了冲击,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容易诱发涉黑恶犯罪,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故应当给予违法性评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第三项(注:该条文规定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中,被修正为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具体到本案中,出借人曹某明确表示知晓汤某向其所借款项用于放贷,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借款,并且汤某的放贷行为属于违法活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认定曹某与汤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扣除汤某已归还的3万元后,判决其返还曹某334万元。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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