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青年时期就开始偷东西了,后来来到丹阳,也一直没有工作,以偷为生。”61岁的颜某自2001年以来,因盗窃被刑事、行政处罚11次。刑满释放后他又因缺少生活来源,和58岁的“老搭档”陈某再次盗窃,两人多次配合,在学校、菜市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组团”盗窃,共计窃得手机10部。今天(8月5日),记者从镇江丹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盗窃案。
2021年10月底一天下午,二人来到丹阳某小学门口,趁着放学门口人多的机会,窃得手机1部。得手后,二人立即离开了作案现场。“我们一般都是在人多的地方扒窃,尤其是学校门口,到了放学的时候家长都在找自己的孩子,注意力分散,这时候最容易下手。”颜某交代。之后,颜某联系了熟人郭某,称自己有手机要出售。“我知道颜某是以偷东西为生的,也知道他卖给我的手机是偷来的,但他卖得便宜,转个手就能赚几百元,我就起了贪心。”郭某供述道,那部手机他以1500元的价格收赃。
轻轻松松就赚了1500元,颜某、陈某二人一发不可收拾。2021年11月期间,二人又至学校、菜市场等人流密集地,采用相互配合或单独扒窃的方式实施了7次盗窃,窃得手机7部,价值人民币22000余元,均由颜某销赃至郭某处。 另一边,郭某找到了做数码生意的纪某。“小郭给我的这些手机都没有解锁密码,卖给我也很便宜,我知道肯定来路不正,但就是侥幸心理作祟。”纪某供述。纪某先后收购8部手机,通过朋友张某销售至外地。
2021年11月底,因被害人报案,警方将目光锁定在颜某、陈某身上,并将二人抓获归案。后根据二人供述,郭某、纪某、张某也相继被抓获归案。2022年2月底,案件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期间,承办检察官了解到,除上述8次盗窃外,颜某在常州扒窃作案2起,窃得手机2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颜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郭某、纪某、张某明知系赃物仍收购并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结合5人累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该院依法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5人提起公诉。一审宣判,多次扒窃的颜某、陈某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明知是赃物仍然予以收购、转移的郭某、纪某、张某分别被法院判处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张某适用缓刑。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钱林梓 编辑/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