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惩戒

2022年08月02日 16:56:06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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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利公司到法院起诉称,福气公司没有按时交纳租金,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福气公司交租金、腾退房屋、赔偿损失。福气公司辩称高利公司违约在先,若要解除合同,高利公司应当赔偿房屋装修等损失,并为此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福气公司申请对房屋装修残值进行造价鉴定,因福气公司两次收到鉴定机构交费通知后,都没有及时交纳鉴定费,鉴定机构退回委托案件,法院中止委托案件。今天(8月2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了解到了这么一起案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福气公司支付租金、腾退房屋,驳回了福气公司的反诉请求。福气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对房屋装修残值进行造价鉴定,愿意提前交纳鉴定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房屋装修残值进行造价鉴定,是确定福气公司反诉主张房屋装修损失的重要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因此,对房屋装修残值进行造价鉴定确有必要。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法院还认为,福气公司的上述行为扰乱了一、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也损害了对方早日收回房屋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决定对福气公司罚款5万元;同时,要求福气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鉴定保证金,以保证案件发回后顺利委托鉴定,待其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后可退回。福气公司不服罚款决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福气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表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常见的妨害司法行为如虚假陈述、滥用管辖权异议及逾期举证等,此类行为均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会严重损害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诉讼程序的推进,应纳入司法惩戒范畴,予以严肃处理。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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