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饮料“伪装”后销售,看到此类广告请保持警惕!

2022年07月05日 15:39:42 | 作者:沈杨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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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固体饮料因携带方便、即冲即饮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欢迎。同时,固体饮料“伪装”成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销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记者今天从张家港市场监管部门获悉,近日,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皮肤康复中心检查时发现,该店发布的广告将固体饮料宣称为具有提高人体免疫力的口服调理产品,并宣称该产品可用于“修复皮肤”“解决了很多的皮肤病问题”“避免皮肤病的复发”。经调查,该商家口中所谓的口服调理产品的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为“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配料表中标注每100克该产品添加了2克人参。

  该店明知经营的产品为普通食品,但在广告中使用了医疗用语和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022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对固体饮料标签标识、警示信息、虚假宣称等作出了细化规定。该《公告》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我们一起来看下《公告》中对固体饮料有哪些明确要求: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那要如何区分固体饮料与特医食品?早在2010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就曾发布消费提示,帮助消费者正确区分特医食品与固体饮料。所谓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我国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的注册审批管理,产品标签必须注明产品注册号、适用人群、产品名称等,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相关规定。而固体饮料是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普通食品。其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等不需要产品注册审批,不能标示适用人群,也不需要在医生和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GB7718-2011)。如果用固体饮料替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长期食用,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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