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骑电动车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苏州的张女士就因为在路上骑车时,没有戴头盔,结果发生意外摔成了重伤,治疗费花了20多万,不过,她的家人却将道路的养护单位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责任。今天(6月1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
当时,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时自己摔倒,致车辆受损,人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单方事故,张某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当日,张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二十七万余元。张某某认为是道路存在裂缝、凹陷导致事故发生,为维护自身权利,将相应道路管养单位某市政公司诉至法院,以该公司未尽到管养职责为由,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被告某市政公司辩称,事故路段在事故发生前后一直处于正常管养状态。事故发生日未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发生,该路段也并未处于维修状态,所以拒绝承担责任。
为查明事实,承办人与双方当事人至事发路段现场勘察。发现事发路段非机动车道路面为沥青路面,非机动车道内有一窨井盖,窨井盖南侧路面有较明显的沉陷及裂缝。经测量,沉陷地面最低处与最高处垂直距离超过5cm,远超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中沥青路面存在缺陷深度为10mm的标准。从监控上看,张某某系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偏北侧行驶时车辆发生颠簸继而失去平衡摔倒,与路面沉陷部位为同一侧,根据当时行驶方向、速度和摔倒位置等综合计算摔倒的距离,张某某符合因行至沉陷处发生车辆颠簸继而失去平衡而摔倒的情形。据此,承办人得出相应路面的缺陷系导致受害者摔倒的原因之一。
综合双方的情形,法院认为,对于张某某摔倒受伤,由被告某市政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其余责任由张某某自行承担。据此判决某市政公司应赔偿张某某已发生的医疗费的一半。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张女士前期的医疗费共计27万余元,法院判决由某市政公司承担一半,也就是13万余元。虽然张女士经过救治,但还是落下了一级伤残,需要终身护理。后来张女士家属再次将某市政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法院根据之前的比例裁决,某市政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费用119万余元。
(来源:《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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